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实施民法典,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同时,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,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:
一、对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(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)作出修改
1.将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修改为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。
2.将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”。
3.将第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4.将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六条中的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”修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”。
二、对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(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)作出修改
1.将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”。
2.将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3.将第十五条中的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”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”。
三、废止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(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)
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登记注册小助手(djzcxzs) 来源:市场监管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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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股权出质登记中,分公司能不能做质权人?